近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介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
根据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定,《条例》明确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体制。
(二)强化政府的人力资源市场培育职责
为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条例》规定:一是国家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运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为求职、招聘提供服务;三是引导和促进人力资源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合理流动,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限制流动的条件;四是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人力资源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力资源。
(三)明确人力资源服务内容和许可、备案等程序
为了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条例》规定:一是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法规咨询等服务;二是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对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服务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三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四)设定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
为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一是个人应当诚实求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人力资源应当依法流动;二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三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应当遵守相应的活动规范;四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事项。
(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条例》规定还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此外,《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