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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
(一)政策措施………………………………………………………………………01
1.就业…………………………………………………………………………01
2.社会保障……………………………………………………………………06
3.技能人才评价 ………………………………………………………………08
(二)文件依据 ………………………………………………………………………08
二、劳动者
(一)政策措施 ………………………………………………………………………10
1.就业 …………………………………………………………………………10
2.社会保障………………………………………………………………………13
3.劳动关系处理…………………………………………………………………14
4.劳动报酬 ……………………………………………………………………16
5.培训及考试 …………………………………………………………………18
6.其 他 …………………………………………………………………………20
(二)文件依据 ………………………………………………………………………20
三、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一)政策措施 ………………………………………………………………………23
(二)文件依据 ………………………………………………………………………26
四、农民工
(一)政策措施 ………………………………………………………………………28
(二)文件依据 ………………………………………………………………………31
五、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
(一)政策措施
1.高校毕业生 …………………………………………………………………
32
2.技工院校 ……………………………………………………………………
33
六、事业单位应聘人员
(一)政策措施 ………………………………………………………………………33
(二)文件依据 ………………………………………………………………………34
七、“三支一扶”人员
(一)政策措施 ………………………………………………………………………34
(二)文件依据 ………………………………………………………………………35
八、失业人员
(一)政策措施 ………………………………………………………………………37 (二)文件依据 ………………………………………………………………………38
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政策措施 ………………………………………………………………………39 (二)文件依据 ………………………………………………………………………40
十、其他服务对象
(一)政策措施
1、退休人员 ……………………………………………………………………41
2、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41
3、公务员考试考生 ……………………………………………………………42
4、博士后 ………………………………………………………………………42
5、专业技术人才 ………………………………………………………………42
6、社会保障卡持卡人 …………………………………………………………43
(二)文件依据 ………………………………………………………………………44
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支持和便民服务措施清单
(按服务对象分类)
一、用人单位
(一)政策措施
1.就业
国家规定
(1)确保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重点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余缺调剂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对春节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统计企业开复工时间,人社部门官网、官微开设专区发布。指导用人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
(3)各地优化线上就业服务,开通网上办事渠道,推动失业登记、就业扶持政策申请等业务网上办,为用人单位提供便利。
(4)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在中国公共招聘网设置专栏,公布各地省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地址,发布各地就业服务便民举措,为企业提供持续服务。
(5)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同时,湖北等重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6)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
(7)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四川规定
(1)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 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标准确定(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中小微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 20%。优化经办服务,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网上办理,加强系统与社保、工商、银行等数据信息比对,筛查符合条件企业,通过短信推送、网站链接、经办提醒等形式,积极引导企业申领。
(2)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 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疫情防控期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川办发〔2020〕10 号文件第十二款执行。
(4)组织引导员工返岗。集中收集辖区内重点企业开工复工时间,在部门官网、官微等平台开设开复工信息发布专栏,指导督促企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对返岗员工较为集中地区,开展“点对点、一站式”直达交通服务,并协助办理返岗务工手续。
(5)加大急需紧缺工种培养培训支持力度。针对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开展缝纫工、贴条工等当前急需紧缺工种培训,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重点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岗前培训的,可适当提高相关补贴标准。充实完善重点企业急需紧缺工种线上培训资源,依托“四川职业技能提升网络培训平台”“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在线”等服务平台,免费提供培训。
(6)利用“四川 e 就业”微信服务号、四川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四川公共招聘网等服务平台,推进就业创业服务事项网上办、手机办。求职招聘、就业创业、失业保险、补贴申领等 54 项公共服务事项“应上尽上”,群众办事一点登陆,全网通办。
(7)开展线上“春风行动”。依托四川公共招聘网、“四川e 就业”微信公众号及各地人才网,发布企业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开展重点企业线上专场招聘会,充分借助短信、微信、微博、户外显示屏等大力宣传招聘会安排,积极引导大学生、农民工、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与招聘活动。
(8)一是放宽政策标准。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 6 个月的企业及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标准确定。 二是加大调剂力度。加大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力度,支持 2019 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 24 个月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调剂额度按 2019 年末当地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支付 24 个月的缺口所需资金。申请调剂的其它条件及报审拨付程序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失业保险调剂金支持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返还政策的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7 号)有关规定执行。三是优化经办模式。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V2.0 版,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网上办理,加强系统与社保、工商、银行等数据信息比对,筛查符合条件企业,通过短信推送、网站链接、经办提醒等形式,积极引导企业申领。四是加速资金发放。2020年2月底前,稳岗返还实现网上经办的地区先行发放一批;3 月底前,各地符合条件的企业普惠性稳岗返还资金全部兑现到位;5 月底前,稳岗返还发放资金量达到全年预计目标的 50%。对于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当年享受了普惠性稳岗返还,又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可继续申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经审核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差。
2.社会保障
国家规定
(1)允许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川规定
(1)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标识,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2)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 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3)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4)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川办发〔2020〕10 号文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 号,以下简称 27 号文件)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含)至 23 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 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 2018 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20%和 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5)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2020 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 2019年的比例执行。此前已按川办发〔2019〕27 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
(6)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 )、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7)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7—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支持和便民服务措施清单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 15 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3.技能人才评价
国家规定
(1)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统筹组织开展。
(2)疫情防控期间,推广在线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特别是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备案工作,推动各类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
四川规定
(1)疫情防控期间,推广在线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特别是自主评价用人单位备案工作,推动各类企业全面开展职业技能等 级自主评价。
四川备案地址: 企业端:http://sc.company.jianguan.zjyun.org/。操作流程详见“备案管理-文件资料下载”中操作手册。
(二)文件依据
国家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2号)
四川文件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
发〔2020〕22 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0〕49 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 24 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6 号)《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4.《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5 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4 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 号)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 号)
7.《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2020〕27 号)
8.《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申领和稳岗返还网上办理平台的通知》(川就局办〔2020〕10 号)
二、劳动者
(一)政策措施
1.就业
国家规定
(1)各地优化线上就业服务,开通网上办事渠道,推动失业登记、就业扶持政策申请等业务网上办,为劳动者提供便利。
(2)加大线上招聘力度,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在中国公共招聘网设置专栏,公布各地省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地址,发布各地就业服务便民举措,为劳动者提供持续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支持和便民服务措施清单发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支持和便民服务措施清单
(3)向全国返岗劳动者发出题为《平安就业,迎接春暖花开》的一封信,留在湖北的,强调保障权益,勉励安心等待,慰问奋战在一线的劳动者;准备返岗的,提醒合理确定返岗时间和出行防护,有序出行;想找工作的,提供线上招聘渠道,引导找到工作后再出门;暂不工作的,引导参加学习培训,掌握技能。
(4)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及时向辖区内劳动者推送开复工时间。指导农民工等人员做好居家隔离和返岗务工的相关防护,指导企业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及药品配置等。
(5)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申请展期不超过 1 年, 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四川规定
(1)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可根据实际开发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2)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实施期限截至 2020 年底。
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11—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支持和便民服务措施清单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
(3)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 1 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 年底。
(4)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发放失业保险金。
(5)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州)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
(6)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 20%,职工超过 100人的比例下调为 10%,贷款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
(7)疫情防控期间,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线上指导服务。高校毕业生返回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就业证明材料、升学/出国(境)相关手续等,采取信函、传真、拍照或扫描发送电子图片等方式进行。毕业生有改签、补办《就业报到证》的,采取“线上(或函件)申请+快递送”等方式办理。各高校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按疫情联防联控要求适当延长招聘时间、调整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支持和便民服务措施清单和推迟办理体检及签约手续时间,管控招聘就业过程中的疫情传播风险,支持毕业生以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签订就业协议等手续。
(8)做好外出务工人员行前免费健康服务、线上招聘、直达运输等服务,保障重点企业用工,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全力实施四川省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春风行动”,做好“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工作以及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火车专列及接驳运输有关工作,确保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
2.社会保障
国家规定
(1)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全国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后,已经能够提供包括转移接续申请在内的等 9 类 22 项重点服务。可以在网上申请办理各类业务,不需要现场填表或提交纸质凭证。
四川规定
(1)各地应尽最大可能提供“不见面”服务,从源头上减少经办大厅现场人员流量、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已经实现了网上办理的对公业务,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主要通过网厅办理。已经开通微信公众号、手机A P P等方式办理业务的地区要倡导通过该方式办理。要结合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省统一的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推动经办服务模式转型升级,让更多业务网上办理,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当前仍需要现场办理的业务,要倡导通过电话、微信、QQ、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方式提交办事材料,预约办事时间和办事网点或使用自助服务一体机办理。同时,对于非必须紧急业务,倡导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要加快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网上申请全覆盖;落实省内转移网上办理,取消邮寄纸质凭证,做到及时办理、顺畅衔接。要依法及时做好网办业务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抓好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的应用,改善群众网上办事体验。全面做好信息系统运维工作,确保网上服务的安全、稳定、高效。
(2)对于疫情期间新增退休人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通过网厅、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等途径受理,能够准确计发待遇的要及时发放到位,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待遇的,可先进行待遇申领初审,并按月预发养老保险待遇,确保参保人权益。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3.劳动关系处理
国家规定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3)当事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不能在法定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支持和便民服务措施清单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川规定
(1)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2)开通人社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微信等网络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反映的诉求,依法及时处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络投诉可打开“http://202.61.88.110/hdjl/ldjcjb/”,按要求填写投诉有关信息;电话投诉可在工作时间拨打 028-86131176。
(3)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窗口现场举报投诉预约制。自 2020年 2 月 3 日起,对不能通过电话和网络举报投诉的事由,群众可通过当地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电话进行预约,由劳保障监察机构统筹安排。多人因同一事由举报投诉的,应推选 1 人进行现场投诉。
(4)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可先行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在线咨询省仲裁院有关政策和预约立案,或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支持和便民服务措施清单者通过关注“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微信公众号,上传仲裁申请材料,待工作人员审核后,预约时间办理立案手续。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5)省仲裁院对已立案的仲裁案件延期开庭审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仲裁期限中止,结案时间顺延;若双方当事人均要求按照正常时间开庭的,实行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及代理人体温正常且佩戴口罩,方可组织庭审活动;对因特殊情况急需处理的,开通“面对面”服务绿色通道,当事人可前往立案接待大厅直接办理;疫情期间有关仲裁文书均采取电话、短信或邮政 EMS 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6)省仲裁院引导仲裁当事人将协商、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对产生争议的仲裁当事人,经双方同意,安排仲裁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组织双方调解,促使达成调解协议。
(7)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备注:以上第(4)—(6)条仅适用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4.劳动报酬
国家规定
(1)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 ,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3)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4)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川规定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2)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 月 25 日—27 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4)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5.培训及考试
国家规定
(1)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一是免费开放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疫情期间,依托五家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对劳动者实行重点课程免费开放。二是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质量。针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优化用户界面、完善课程内容、增强师资力量。三是完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配套服务。做好风采展示、资费优惠、就业需求信息对接、培训后评估等配套工作。四是加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力度。加强线上线下融合,支持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优先在公共实训基地参加技能实训,鼓励平台间共享培训资源。
(2)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评价结果查询、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换)发、证书数据信息更正等服务事项,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方式,推行“不见面”服务,帮助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3)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四川规定
(1)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意愿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2)四川申请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资格审核、评价结果查询、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补(换)发、证书数据信息更正等服务事项需提供以下资料:
证书遗失补办:个人出具遗失补办申请、身份证复印件、 2寸证件照片、原职业资格证书编码、邮寄地址、联系电话;证书改错:身份证复印件、2寸证件照片、原职业资格证书编码,个人出具改错申请、邮寄地址、联系电话;
中英文换证:身份证复印件、2寸证件照片、原职业资格证书编码、护照或境外就业邀请函或劳动合同,个人出具中英文换证申请、邮寄地址、联系电话;
相关证明:出个人申请说明情况、邮寄地址、联系电话等。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
国网查询网址:http://zscx.osta.org.cn
省网查询网址:http://rst.sc.gov.cn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半月一上网,归档日期为 2019年12月31日前的可在国网查询;归档日期为2020年1月1日-1月31日的,国网数据正在审核中,证书可在省网查询。
6.其他
国家规定
(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原则上实行不见面服务,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办理业务,减少非必需的现场办理。
(2)行政复议申请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中止,中止的原因消除后,申请期限继续计算。当事人因前述原因难以参加行政复议的,依法中止行政复议,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权利。
(二)文件依据
国家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 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岗位归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 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 号)
7.《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工办发[2020]1 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 号)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 号)
1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技能人才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0〕22 号)
四川文件
1.《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4 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20〕5 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 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0〕49 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接待工作的通知》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三、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一)政策措施
国家规定
1、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3.开辟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绿色通道。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消除广大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
4.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重点向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和集体倾斜。及时奖励档次为嘉奖、记功、记大功,确需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予以奖励,不限名额(比例),按照奖励权限,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对获奖励人员应当给予一次性奖金,经所在地区或单位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可以予以重奖。
5.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发生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给予开除处分。对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从重处分。
四川规定
1.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受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可就近医治,医疗机构不受协议医疗机构限制。
3.用人单位及职工因开展抗击疫情工作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视为不可抗力影响,在待遇享受过程中,不受申请时限的限制。
4.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通知所属用人单位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告知经办流程及所需材料,所需材料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简并通过“不见面”服务方式提交,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优先受理、优先支付,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5.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条件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予以先行支付。
6.实行卫生(中医药)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对各级党委、政府选派赴湖北省和直接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时间视为对口支援服务基层时间,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免进修学习。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医疗救治、防疫工作、科研创新业绩突出或作出特殊贡献,获得记大功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的,视为达到晋升上一级高级职称工作业绩(专业必备业绩)要求,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时实行加分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审通过,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7.在应急响应期间,对直接参与防控救治工作现场调查处置、医疗救治等一线工作人员,按照一类标准执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
8.对应急响应期间有加班值班情形的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人员,相关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9. 对参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误餐的,相关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误餐补助。
10. 对在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中承担重要职能、作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事业单位,可一次性核增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额,核增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11.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按规定优先聘用、晋升职称,符合条件的优先调任到公务员岗位。
12.对直接参与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 ,特别是奋战在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一线的医疗卫生人员,及时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3. 在开展奖励的同时,对于在疫情防控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文件依据
国家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 号)
四川文件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4 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0〕49号)
3.《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川组通〔2020〕5号)
4.《省财政厅、卫健委、人社厅、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相关政策的通知》(川财社〔2020〕5号)
5.《省财政厅、卫健委、人社厅、医保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社〔2020〕6号)
6.《省财政厅、卫健委、人社厅、医保局关于规范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救治相关政策、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川财社〔2020〕10号)
7.《省委组织部、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关爱激励医疗卫生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中担当作为的通知》(川卫函〔2020〕25号)
8.《省委组织部关于激励广大党员干部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担当作为的十条措施》(川组通〔2020〕5 号)
四、农民工
(一)政策措施
国家规定
1.积极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和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等作用,广泛开展应对疫情政策措施宣传讲解,引导农民工科学防控,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以倡议书、公开信等方式,倡议回乡农民工早报告、戴口罩、勤洗手、拒热闹、少串门、不赶集,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引导农民工合理安排返城返岗时间,避免节后盲目外出。
2.实施分类指导。节后继续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做好健康出行和疫情信息提醒。不外出的,引导参加线上学习培训,推荐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已感染或尚在观察期的农民工要做好隔离。
3.农民工输出地与输入地要有效对接。农民工输出地及时跟踪主要输入地疫情变化,做好主要输入地企业用工、复工、交通、疫情等信息的集中发布。农民工输入地要加强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加强有组织对接服务。
4.切实维护劳动权益。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民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关系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
5.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简化农民工返城证照办理,推行“不见面”网上服务。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中地开展全天候服务,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调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形式,集中开展互联网招聘,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打造线上春风行动。
四川规定
1.建立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各市(州)农劳领导小组和省农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群体疫情联防联控工作。要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新增春节期间服务保障农民工“疫情防控”专项行动,纳入2020 年度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及干部职工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做好与同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衔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进一步明确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形成推动农民工服务保障的整体合力。
2.全面加强返乡人员摸排统计。组织基层就业服务机构,在 2019 年度外出务工人员就业统计的基础上,统计报送在鄂和武汉务工的川籍农民工具体数量。要迅速组织和动员力量,深入乡镇、社区和村社,利用手机客户端、农民工实名登记库等基础平台,做好返乡人员摸排、登记等统计工作,精准掌握在鄂和武汉务工的川籍农民工返乡的具体数量。要加强与当地卫健、防疫等部门的协作,对返乡农民工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数量如实统计上报。
3.扎实开展防疫知识宣传。重点关注从湖北武汉等疫情地区返乡农民工群体,做好农民工身体健康体检并纳入防控范围,对身体不适尤其是身体发烧的,要及时就医治疗。要提高疫情防范级别,及时组织劝诫在湖北务工的川籍农民工暂不返乡和外出,减少因流动带来的人与人传染危害,切实保护好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要科学引导社会舆论,加强疫情政策措施宣传和解读工作,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回应农民工关切。
4.大力实施分区分类指导。针对本辖区农民工的特点,做好农民工就业监测、预警、研判和稳岗工作。要提早思考、超前谋划节后农民工返岗就业和疫情防控工作。对在湖北务工返乡的川籍农民工,要劝导其暂不返岗;对返回除湖北外其他地区务工的农民工,要引导其合理安排节后出行,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5.着力开展免费健康服务。对于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中有健康需求的人员,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为农民工及随行亲属提供流行病学调查以及体温、血压、心率测量等免费健康服务,并出具《健康状况随访记录表》。各地要广泛宣传告知,鼓励引导有需求的农民工在当地服务点接受健康服务。
6.切实做好出行交通保障。按照“集中统一、成规模、成批量”的原则,收集农民工出行需求,并提前与输入地省市做好沟通衔接,集中编排发车,实行“一车一策”,“点对点、一站式”送达服务。严格执行行前防疫、实名登记、群防群治制度,落实农民工交通保障车辆“三不一优先”、免收行李托运费等政策,让农民工在返岗途中感受到温暖。
7.做好返乡农民工社保经办服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配合,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手续,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参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个人权益查询打印等社保经办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推进“不见面”服务方式,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告知服务结果的经办服务模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允许返乡农民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微信、Q Q等方式提供办事必备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先行办理,并做好标识;对确需原件资料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交。要加大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获得或核实返乡农民工相关信息和资料,实现相关材料免提交。要根据经办业务量,采取弹性工作机制提供服务。
(二)文件依据
国家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就业服务推进2020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 2020〕2号)
2.《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农工办发〔2020〕1 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四川文件
1.《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 “春风行动”方案>的通知》(川疫指发〔2020〕9号)
2.《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农劳办关于做好 2020年春节后出省务工和返岗农民工行前免费健康服务的通知》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9 号)
4.《四川省农劳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农民工群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农劳领发〔2020〕2 号)
5.《四川省农劳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群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农劳领发〔2020〕3号)
五、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
(一)政策措施
1.高校毕业生
国家规定
(1)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
(2)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延长报到接收时间,通过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为毕业生办理就业协议签订、报到手续。
(3)视情调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募笔试面试时间。加强求职心理疏导。
2.技工院校
国家规定
(1)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及时研究部署落实防控措施,及时指导行政区域内技工院校做好防控相关工作。
(2)技工院校做好寒假期间值班值守,严禁举办不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各项要求。
(3)各地分类落实防控措施。针对留校学生,要通过走访慰问等方式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做好防控工作。针对离校学生,要通过微博、微信等各种网络渠道发放假期生活提示,开展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居家或外出时做好防控。
(4)指导技工院校加强学生健康教育,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等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
(5)全国各类技工院校适当推迟 2020 年春季学期开学时,具体开学时间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确定,可与当地其他大中专院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
(6)技工院校科学制定特殊时期学校教学和管理方案,组织好学生在家期间的学习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集中录制一批优质课程资源,提供网上学习课程,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学习。
(二)文件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技工院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4 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院校 2020 年春季学期延期开学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6 号)
六、事业单位应聘人员
(一)政策措施
国家规定
1.各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改为网上组织或延期举行。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调整事项要及时以电话、短信、网络公示等适当形式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3.在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公开招聘的,应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确属工作急需,需要现场办理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做好相关防护工作,确保不产生感染风险;对体检、考察等活动,可待疫情结束后开展。
4.对疫情定点诊疗、疾控、防疫研发、药品器械检验机构等疫情防控相关的事业单位,因人员紧缺,无法满足当前防控工作需要且无法通过调剂人员解决,需要紧急补充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人员的,可以设立绿色通道,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缩短公告时间、开展网上面试、通过参加疫情防控工作表现进行考察等方式简化招聘程序,直接公开招聘聘用。体检、聘用合同订立等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四川规定
1. 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畅通招聘绿色通道。加大对符合我省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条件人员的考核招聘力度,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核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2. 事业单位岗位方案设置变更、岗位聘用结果备案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尽量提供“不见面”服务或者缓办;急需办理的,积极探索采取网络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相关手续材料可在疫情过后补齐。
(二)文件依据
国家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 号)
四川文件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4号)
七、“三支一扶”人员
(一)政策措施
国家规定
1.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关心关爱在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密切关注“三支一扶”人员的假期外出情况、身体健康状况等,精准摸排情况。
2.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相关部署,适当调整或延后 2020 年度“三支一扶”人员招募工作安排,疫情期间不组织开展“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按时按规定发放在岗“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
(二)文件依据
国家文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9 号)
八、失业人员
(一)政策措施
国家规定
1.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
2.人社部官网、官方公众号、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和“掌上 12333”APP 向社会公布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各省、自治区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地市网上经办平台,督促未实现网上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地市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尽可能实现失业保险金申领不见面申领。
四川规定
1. 优化经办服务。充分利用网上经办平台、APP、二维码或公众号等渠道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各地主动将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的经办平台网址、APP、二维码或公众号,通过人社部门官网、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切实保障网上申领渠道畅通。同时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并通过发送短信、微信等方式将相关信息主动推送给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
2. 精简办理流程。目前暂不具备网上申领条件的经办机构,通过电话申请或邮寄材料等方式,实行失业保险金不见面申领,及时公布办理电话和邮寄地址。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的,采用告知承诺的方式,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3. 完善信息系统。各地结合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V2.0 服务平台建设,抓紧优化和调整经办信息系统,尽快实现网上经办,方便群众足不出户办理业务。
(二)文件依据
国家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0〕2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 号)。
四川文件
1.《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申领和稳岗返还网上办理平台的通知》(川就局办〔2020〕10 号)
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政策措施
国家规定
1.暂停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近期举办的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人力资源培训、供需对接会等聚集性活动。推迟或取消举办现场招聘会等活动的,要提前发布或公告相关信息。相关活动的恢复时间,由各地根据疫情缓解情况相应安排。
2.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针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企业招用工支持力度,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网络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采取视频等形式开展远程面试和人力资源培训等非现场服务。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科学安排业务流程,优化服务程序,精简办理材料,减少非必须的现场服务。要加强服务场所卫生安全,把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场所作为重点区域,严格落实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服务场所良好通风,做好疫情预防和控制工作。
4.按照窗口服务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可适当延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时限。
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大力推行不见面服务,引导存档人员通过网上办、邮寄办、咨询办等方式,减少出行办事。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业务实行预约办理,分时段分流办事群众,尽可能减少群众办理等候时间。
6.依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密切结合疫情影响和防控情况,做好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时掌握、积极监测市场供求变动状况,为受疫情防控影响的劳动者提供市场信息,确保就业大局稳定和人才有序流动配置。
7.为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考虑纳入诚信示范典型,加大表彰、宣传和扶持力度。要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机构纳入“黑名单”,发挥“黑名单”约束惩戒作用。
四川规定
1.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 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文件依据
国家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8 号)
四川文件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 号)
十、其他服务对象
(一)政策措施
1、退休人员
国家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四川规定
已领取待遇人员暂停批量发送提醒认证短信,鼓励通过“四川e社保”手机APP等方式远程自助认证。领取待遇人员于疫情期间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发放。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2、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国家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 2020 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川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未能及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标识,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3、公务员考试考生
国家规定
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统一安排,推迟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 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面试通用试题的印制和发放时间,向每位参加面试的考生推送了推迟面试时间的短信。
四川规定
(1)2019 年我省所有人事考试(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执)业资格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聘用考试)成绩均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及省人社厅官网人事考试专栏发布,考生通过网络即可查询成绩以及按查分规则提出成绩核查申请。
(2)在省人社厅官网人事考试专栏及时发布各项人事考试成绩公示,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
(3)在省人社厅官网人事考试专栏及时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考试报名及推迟面试、体检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4、博士后
国家规定
博士后进出站服务窗口实行在线办理、邮寄方式办理。
5、专业技术人才
四川规定
(1)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经省委组织部、人社厅等省直八部门研究,决定延长第十三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申报时间。其中网上申报截止时间暂延长至2020 年 3 月 31 日,书面材料报送截止时间暂延长至 2020 年 4月 7 日。
(2)按照人社部的统一部署,延期开展 2020 年度博士后综合评估工作和 2020 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工作,并暂时取消相关评估和申报材料的纸质件报送。
(3)在组织开展 2020 年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项目选题申报阶段,取消申报材料的纸质件报送。
(4)暂停所有纸质证书的发放工作,证书信息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网及省人社厅官网人事考试专栏查询,部分证书已实现电子化,可直接通过网络下载打印。考生可通过在网上申请以邮寄方式领取纸质证书。
(5)通过省人事考试中心官方微信公众号及时推送人事考试各类有关信息。
6、社会保障卡持卡人
四川规定
(1)社保卡人社服务网点于2月3日起逐步正常开展服务工作(甘孜阿坝遇藏历新年顺延)。疫情防控期间(含春节放假期间),安排指定的银行网点为群众提供新办卡、补换卡等服务,保证群众有卡可用、补换及时。为未办卡、遗失或未携带社保卡且在四川参保的患者,特别是新冠肺炎患者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实现患者无需回参保地或发卡地,在就医地直接新办或补换社保卡,并提供配送服务。
(2)充分利用利用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引导群众“不见面办”、“线上办”社保卡业务。按人社部统一部署,一次性开通17个电子社保卡签发渠道,极大的方便群众凭电子社保卡在线上办理相关业务。
(3)12333从1月30日起为社保卡持卡人提供在线咨询服务。
省厅通过厅门户网站“社会保障卡”栏目、四川人社APP等渠道发布全省社保卡服务网点、线上服务渠道等相关信息,方便群众查询。同时,各市(州)也通过本地人社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本地社保卡服务相关信息,并在社保卡服务网点进行张贴宣传。
(二)文件依据
国家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7 号)
四川文件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0〕49 号)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第十三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申报时间的通知》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 2020 年度博士后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
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考试报名及证书发放有关事项的通告》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关于电子社保卡相关全国性服务渠道开通全部地市覆盖范围的通知》
6.《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社会保障卡和12333咨询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
7.《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关于疫情期间保障新冠肺炎患者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